一、公益訴訟簡介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分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和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民事公益訴訟,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沒有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檢察機關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將以公告的形式督促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公告期滿沒有機關和組織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以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檢察機關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前,應當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的形式,督促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并書面回復檢察院,出現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在15日內書面回復。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機關可以以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二、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指南
(1)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辦案指南(試行)
(2)檢察機關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辦案指南(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