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務須知:
一、偵查監督
二、公訴
(一)各類案件的立案標準
此部分內容詳見附件。附件包括: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的通知。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審查標準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辦案規則
1、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偵查、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時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2、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3、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設置內部機構,在刑事訴訟中實行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監所檢察等業務分工,各司其職,互相制約,保證辦案質量。
4、在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執行,如果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三、刑事執行檢察
(一)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二)、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受理。
1、受理部門: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沒有設立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由負責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專職人員辦理。偵查監督、公訴、偵查、案件管理、檢察技術等部門予以配合。
異地羈押的,羈押地派駐看守所檢察室應當提供必要的配合。
必要時,上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可以將本部門辦理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辦理,經審查,需要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的,應當按照對等監督原則,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向辦案機關發出建議書。
2、受理范圍:自行發現、看守所建議、其他院轉交、控申案管收到申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見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辯護人申請。
(三)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辦理的相關期限: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羈押地的派駐看守所檢察室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權利告知。
2、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案件管理等部門收到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后,應當在一個工作日以內移送本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
3、其他人民檢察院收到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或者在兩個工作日以內將申請材料移送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并告知申請人。
4、異地羈押的,羈押地派駐看守所檢察室收到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后,應當告知申請人向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提出申請,或者在兩個工作日以內將申請材料移送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并告知申請人。
5、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初審,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
6、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十個工作日以內決定是否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7、辦案機關未在十日以內回復處理情況的,可以報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準,以本院名義向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其及時回復。
(四)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1、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2、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3、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4、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五)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1、預備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3、過失犯罪的;
4、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5、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7、與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8、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9、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11、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12、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四、控告申訴檢察
(一)控告須知
1、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范圍
(1)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刑事案件中有違法行為的控告;
(2)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情形提出控告,檢察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對該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3)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有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情形之外的違法行為提出的控告;
(4)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有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情形,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作出處理決定,對該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5)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具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或申訴;
(6)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反映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7)反映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
①請您根據上述受理范圍進行控告或申訴。
②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聯系電話等。
③請不要重復控告或申訴。
(二)刑事申訴須知
1、刑事申訴案件受理范圍
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
(2)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
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①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
、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內提出的;
③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
④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和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且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或者復查終結的申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①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
②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
③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
④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和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或者復查終結的申訴,但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除外。
2、刑事申訴案件立案復查的標準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刑事申訴,應當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后立案復查:
①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有錯誤可能的;
②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
③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檢察長交辦的。
請您根據上述不同層級人民檢察院的管轄范圍進行申訴。
3、請提供相關申訴狀和法律文書。
4、請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請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權委托書。
5、請不要重復申訴。
(三)國家賠償申請須知
1、檢察機關受理刑事賠償申請范圍
(1)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
①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②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③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④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3)賠償請求人申請復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人民檢察院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的;
②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賠償請求人自收到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的。
(4)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不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或者民事、行政訴訟賠償決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裁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
2、請你根據受理范圍提出申請。
3、請提供賠償申請書和相關法律文書。
4、請你留下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請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權委托書。
5、請不要重復申請。
(四)民事申訴須知
1、民事申訴受理范圍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2、民事案件不受理范圍
(1)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可以上訴但未提出上訴,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②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③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違反法律規定,影響當事人刑事上訴權的;
④當事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行使上訴權的;
⑤當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剝奪、限制,或者因嚴重疾病等客觀原因不能行使上訴權的;
⑥有證據證明他人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阻止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
⑦因其他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提出上訴的。
(2)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①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②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③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④判決。調節解除婚姻關系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⑤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⑥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
⑦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五)行政申訴須知
1、行政申訴受理范圍
(1)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2)認為再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
(3)認為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4)認為人民法院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行政案件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之日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對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應當在再審申請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當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請監督,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再審判決、裁定的;
②再審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偽造的;
③據以作出再審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④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⑤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違法行為及執行活動有違法行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審判人員違法行為或者執行活動違法情形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⑥上述規定中的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2、行政申訴不予受理范圍
(1)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查的;
(4)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5)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
(6)申請監督超過六個月期限的;
(7)當事人提出有關執行的異議、申請復議、申訴或者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并正在審查處理的但超過法定期間未作出處理的除外;
(8)其他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六)申請民事(行政)監督的案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1、申請書(例如:抗訴申請書、監督申請書、復查申請書)
2、身份證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法人需要提供營業執照)
3、所有相關的法律文書(一審、二審、再審)
4、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證明
5、證據材料
6、地址確認書
(七)法律咨詢須知
提供與檢察工作相關法律法規理解適用、辦案標準、程序性規定等方面的咨詢。
(八)其他類信訪須知
1、請您依法、理性、如實反映問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誣告陷害他人。借信訪實施違法違紀行為,會受到嚴肅處理,甚至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2、請你詳細寫明要反映的信訪內容。
3、請不要重復信訪。
五、民事行政檢察
(一)辦案規則(見附件)
1.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2.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3.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六、未成年人檢察
(一)受案范圍
實行“捕、訴、監、防”一體化工作模式。按照審判級別管轄的規定,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以及相關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審判監督案件和普法宣傳工作。
(二)審查標準和辦案規則(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