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告須知
(一)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范圍
1、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刑事案件中有違法行為的控告;
2、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情形提出控告,檢察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對該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3、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有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情形之外的違法行為提出的控告;
4、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有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情形,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作出處理決定,對該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5、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具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或申訴;
6、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反映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7、反映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
(二)請您根據上述受理范圍進行控告或申訴。
(三)請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聯系電話等。
(四)請不要重復控告或申訴。
二、刑事申訴須知
(一)刑事申訴案件受理范圍
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
2、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
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內提出的;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
4、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和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且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或者復查終結的申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
4、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和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或者復查終結的申訴,但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除外。
(二)刑事申訴案件立案復查的標準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刑事申訴,應當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后立案復查:
(一)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有錯誤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
(三)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檢察長交辦的。
請您根據上述不同層級人民檢察院的管轄范圍進行申訴。
(三)請提供相關申訴狀和法律文書。
(四)請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請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權委托書。
(五)請不要重復申訴。
三、國家賠償申請須知
(一)檢察機關受理刑事賠償申請范圍
1、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3、賠償請求人申請復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民檢察院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的;
(2)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賠償請求人自收到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的。
4、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不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或者民事、行政訴訟賠償決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裁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
(二)請你根據受理范圍提出申請。
(三)請提供賠償申請書和相關法律文書。
(四)請你留下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請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權委托書。
(五)請不要重復申請。
四、民事申訴須知
(一)民事申訴受理范圍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民事案件不受理范圍
1、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可以上訴但未提出上訴,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2)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3)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違反法律規定,影響當事人刑事上訴權的;
(4)當事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行使上訴權的;
(5)當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剝奪、限制,或者因嚴重疾病等客觀原因不能行使上訴權的;
(6)有證據證明他人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阻止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
(7)因其他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提出上訴的。
2、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1)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4)判決。調節解除婚姻關系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6)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
(7)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五、行政申訴須知
(一)行政申訴受理范圍
1、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2、認為再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
3、認為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4、認為人民法院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行政案件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之日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對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應當在再審申請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當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請監督,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再審判決、裁定的;
2、再審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偽造的;
3、據以作出再審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違法行為及執行活動有違法行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審判人員違法行為或者執行活動違法情形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上述規定中的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二)行政申訴不予受理范圍
1、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查的;
4、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5、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
6、申請監督超過六個月期限的;
7、當事人提出有關執行的異議、申請復議、申訴或者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并正在審查處理的但超過法定期間未作出處理的除外;
8、其他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六、申請民事(行政)監督的案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1、申請書(例如:抗訴申請書、監督申請書、復查申請書)
2、身份證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法人需要提供營業執照)
3、所有相關的法律文書(一審、二審、再審)
4、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證明
5、證據材料
6、地址確認書
七、法律咨詢須知
提供與檢察工作相關法律法規理解適用、辦案標準、程序性規定等方面的咨詢。
八、其他類信訪須知
1、請您依法、理性、如實反映問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誣告陷害他人。借信訪實施違法違紀行為,會受到嚴肅處理,甚至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2、請你詳細寫明要反映的信訪內容。
3、請不要重復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