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遼寧省沈陽市城郊地區檢察院今年開展的監獄常規巡回檢察期間,罪犯王某執行通知書上的幾處數字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日前,經過檢察監督,法院將錯誤認定的逮捕日期、羈押折抵刑期和刑滿釋放日期予以更正,王某被錯算的刑期改正了。
王某因犯非法買賣、生產制毒物品罪和污染環境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執行通知書認定其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折抵刑期212天,折抵后刑期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通過對王某考核卷宗進行細致審查,檢察官了解到,王某于2018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9年3月15日被監視居住,同年6月24日被逮捕,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審。經過仔細計算后,檢察官產生了疑問:“按照刑法對于刑期折抵的規定進行計算,怎么會是212天?”
為了進一步調查取證,檢察官來到原審法院,調閱審查王某全部刑事案卷卷宗近30冊,注意到這樣一處細節:主辦法官在進行法庭調查時,曾詢問王某因本案何時被拘留、逮捕,王某回答其于2019年7月1日被執行逮捕。然而,刑事判決書和收監決定書中的逮捕時間卻是2019年6月24日。王某的逮捕日期為何前后不一致?
辦案檢察官沒有據此認定王某被逮捕的時間為2019年6月24日,而是深入開展調查工作,趕到當地看守所查詢。民警經查詢警務系統后出具了情況說明,證實王某于2019年7月1日至7月7日被羈押于該看守所。隨后,檢察官在看守所檔案室調取到了王某的逮捕證,逮捕證顯示執行逮捕時間為2019年7月1日。
至此,檢察官查清了王某被逮捕時間和全部羈押時間,共發現法律文書中存在三個問題:一是后一次逮捕時間應該由2019年6月24日更正為2019年7月1日;二是羈押時間折抵刑期應該由212天更正為202天;三是刑滿釋放日期應該由2024年9月12日更正為2025年9月22日。
經過檢察機關依法監督,原審法院書面回復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并送達了重新制發的刑事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將錯誤認定的逮捕日期、羈押折抵刑期和刑滿釋放日期予以更正。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王玲 彭云杰 楊爽